发布时间:2016-09-23 16:04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大中小
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务卡业务发展需要,为财政预算单位及公务卡持卡人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赣州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针对各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行的,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个人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可以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跨行、跨地区、跨国家的交易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均为主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
第五条 发卡机构各部门和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具体功能依照《赣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
第七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可以在各收单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处购物消费,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等自助终端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
第三章 申领条件和申领手续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九条 各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并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一律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本行会在卡片到期当月为符合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卡。若持卡人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在卡片到期之日起前两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交还卡片或按照本行要求销毁卡片。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无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四章 账户和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公务卡,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发卡机构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取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如持卡人不同意本行的调整方案,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本行。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持卡人有权申请销户。
第十六条 公务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公务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公务卡账户的使用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先往期、后当期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十八条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50%,每日累计透支取现最高额度为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销卡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公务卡的一切债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收单银行和监管机构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行为核准或调整,日利率区间为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对应年化利率区间为12.6%-18%),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动而调整。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每期账单持卡人需要偿还的最低金额即是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全部预借现金+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各项费用和利息。如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自记账日起对每笔交易记收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或将透支款项转入本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的交易所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违约金不计复利。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核准发给申请人公务卡后,不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赣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及本行最新公告中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相关方面查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依法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对公务卡进行止付。
(三)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公务卡、冒用他人的公务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对未能履行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涉嫌欺诈、疑似触犯法律法规,以及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涉及风险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调低信用额度、更换卡片、止付、冻结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等措施。对于涉嫌欺诈、疑似触犯法律法规以及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的持卡人,可以不知会持卡人本行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否则本行应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及时知会持卡人。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持卡人公务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均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
(六)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持卡人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公务卡的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式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账务查询给予答复和处理。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还款“容时服务和容差服务”:
1.容时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即最后还款日18:00前还款视同按时还
款;
2.容差服务: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的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等值人民币10元时,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一年内的对账单。查询对账单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本行最新公布为准。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对卡片止付。
(二)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三)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
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有权对卡片进行止付。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公务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本行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挂失前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2.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诈骗活动的;
3.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公务卡款项。
(六)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七)持卡人离职、退休时,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务,并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八)持卡人工作调动或更换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提供新单位推荐表。如持卡人未及时提供单位推荐表或已提供但经发卡机构认定为不符合继续用卡条件的,发卡机构有权对卡片进行止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赣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通过营业网点或赣州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或调整后的章程自公告后即时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持卡人如对章程的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公务卡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无论该发布时间是在持卡人领取公务卡之前还是领取之后,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后期发布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赣州银行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章程》(赣银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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