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2 18:33 作者: 来源: 字号:大中小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为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管理要求,现对我行管理的“金瑞香日日鑫1号人民币理财计划”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三、认购、申购和赎回”中“(二)申购”进行修订。
原条款为:
“1.申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份额净值。申购份数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去尾。产品申购费率为【0%】。
2.申购确认日
每个工作日0:00-15:00提交的申购申请在该工作日当天受理;每个工作日15:00-24:00及非工作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同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处理。客户申购资金于申购时冻结,于申购确认时扣款,申购份额于申购确认日确认。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含当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客户的申购申请在申购确认前可撤销。
申购申请时间 |
资金冻结说明 |
申购确认日/收益起始日 |
工作日 0:00-9:00 |
申购提交申请时冻结资金 |
当日9:00-9:10划款并确认申购成功,当日计算收益 |
工作日 9:00-15:00 |
申购提交申请时实时扣款 |
提交申请后实时划款并确认申购成功,当日计算收益 |
工作日 15:00-24:00 |
申购提交申请时冻结资金 |
下一个工作日9:00-9:10点划款并确认申购成功,申购确认日当日计算收益 |
非工作日 |
申购提交申请时冻结资金 |
下一个工作日9:00-9:10点划款并确认申购成功,申购确认日当日计算收益 |
”
现修订为:
“1.申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每份额净值。申购份数保留至0.01份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去尾。产品申购费率为【0%】。
2.申购确认日
每个工作日0:00-15:00提交的申购申请,提交申请日(T日)后下一个工作日为申购确认日;每个工作日15:00-24:00及非工作日提交的申购申请,提交申请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确认日。客户申购资金于申购申请时冻结,于申购确认时扣款,申购份额于申购确认日确认。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含当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客户的申购申请在申购确认前可撤销。
申购申请时间(T) |
资金冻结说明 |
申购确认日/收益起始日 |
工作日 0:00-15:00 |
提交申购申请时冻结资金 |
下一个工作日(T+1)确认份额并计算收益 |
工作日 15:00-24:00 |
提交申购申请时冻结资金 |
第二个工作日(T+2)确认份额并计算收益 |
非工作日 |
提交申购申请时冻结资金 |
第二个工作日(T+2)确认份额并计算收益 |
”
二、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三、认购、申购和赎回”中“(三)赎回”进行修订。
原条款为:
“1.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份额保留至0.01份,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去尾。产品申购费率为【0%】。
2.赎回确认日
本产品投资封闭期结束后可提交赎回申请。每个工作日0:00-15:00提交的赎回申请在该工作日当天确认;每个工作日15:00-24:00及非工作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视同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客户的赎回申请在赎回确认前可撤销,实时赎回不可撤销。
赎回申请时间 |
赎回确认日 |
资金到账说明 |
工作日 0:00-9:00 |
当天 |
当日9:00-9:10赎回资金到账,收益计算至赎回确认日上一日 |
工作日 9:00-15:00 |
当天 |
赎回资金实时到账,收益计算至赎回确认日上一日 |
工作日 15:00-24:00 |
下一工作日 |
下一个工作日9:00-9:10赎回资金到账,收益计算至赎回确认日上一日 |
非工作日 |
下一工作日 |
下一个工作日9:00-9:10赎回资金到账,收益计算至赎回确认日上一日 |
”
现修订为:
“1.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份额保留至0.01份,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去尾。产品赎回费率原则上为【0%】,触发约定情形时按约定执行。
2.赎回确认日
本产品投资封闭期结束后可提交赎回申请。
每个工作日0:00-15:00提交的赎回申请,提交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作为赎回确认日;每个工作日15:00-24:00及非工作日提交的赎回申请,提交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赎回确认日。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自赎回确认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客户的赎回申请在赎回确认前可撤销。
赎回申请时间(T) |
赎回确认日 |
资金到账说明 |
工作日 0:00-15:00 |
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T+1) |
赎回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赎回资金到账,收益计算至赎回确认日上一日 |
工作日 15:00-24:00 |
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2) |
赎回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赎回资金到账,收益计算至赎回确认日上一日 |
非工作日 |
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2) |
赎回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赎回资金到账,收益计算至赎回确认日上一日 |
......
5.当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赣州银行有权对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赎回费用计入产品财产。”
三、将原《产品说明书》中“五、理财产品收益”中“(一)理财产品收益计算”进行修订。
原条款为:
“1.计算日期
每个产品开放日(T日)公布前一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七日年化收益率及万份收益。投资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时,根据T-1日(开放日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七日年化收益率及万份收益计算投资者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该收益率仅供投资者购买时决策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赣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2.投资者(T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T-1日)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T日)申购理财产品份额(当日申购确认)-投资者(T日)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当日赎回确认)。”
现修订为:
“1.计算日期
每个产品开放日(T日)公布前一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七日年化收益率及万份收益。投资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时,根据T-1日(开放日前一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七日年化收益率及万份收益计算投资者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该收益率仅供投资者购买时决策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赣州银行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2.投资者(T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T-1日)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T日)申购理财产品份额(假设投资者于T-1 日15:00 前申购本产品,产品份额于T日当日申购确认)-投资者(T日)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假设投资者于T-1 日15:00 前赎回本产品,产品份额于T日当日赎回确认)。”
其他表述的调整以管理人更新的的销售文件为准,具体调整内容及调整后的销售文件详情请于赣州银行各网点或手机银行查阅,本次调整将于2022年12月10日起生效。
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
特此公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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