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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7 18:44  作者:  来源:  字号:

(2020年12月25日经赣州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赣州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东出质行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是指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股东股权出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和本行股权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

益。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为股权质押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对持股2%以上股东出质股权的审批。董事会办公室为股权质押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股东股权出质登记、质押解除登记和情况报告等工作。本行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为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登公司”)及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制度,协调本行相关机构制定涉及出质股权及融资的审批程序。

(二)受理、审查股东提出的股权质押申请材料,及时回复股东,并按审批权限报告董事会或办理备案。建立股东股权质押、解押注销登记及股权受限管理台账。

(三)负责与赣登公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需要登陆赣登公司系统查询股权质押情况;根据监管要求完善股权质押办理流程,落实监管要求。

(四)负责定期收集、分析已质押本行股权股东的情况,密切关注被质押股权涉及诉讼、冻结、拍卖等事项,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报告监管部门。

(五)负责保管股权质押档案。

(六)其他有关股权质押管理事项。

第六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股权质押事务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为处理与本行股权质押事务相关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

第七条  股东申请办理股权质押,需向本行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本行股权质押流程办理。

第八条  股权质押办理流程:

(一)接受股东提交的股权出质备案申请资料并登记。

(二)董事会办公室查询该股东股权状况和在本行的借款余额情况,2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出质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备案登记或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资料退回。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备案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根据审批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出具“出资证明书”或退回申请材料

(五)经本行备案登记后,由股东到赣登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六)股东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第四章  股权质押备案规定

第九条  股东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需说明持股数、拟质押的股份数、用途、质押期限和质押权人等情况。

(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合同文本(法人企业需加盖公章,下同)。

(三)股权账户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1.出质人有权机构同意质押股权的批准、授权文件;

2.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若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股东单位的公司章程;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如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续做,需事前提供股权质押登记部门解除质押登记的注销通知书。

第十条  本行股权质押须经董事会或指定的股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前必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经董事会同意方可办理。

(一)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申请备案事项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股权质押相关信息,出具出资证明材料交股东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章  股权质押的报告

 第十二条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贷款或担保金额、质押期限和质押权人等。如股东未按时提供质押股权相关信息的,在本年度内停止审批其再次提出的出质备案申请。

书面报告材料联系邮箱为:gzyhdb@126.com。

十三  对已质押股权的股东,度终了3个月内须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其上一年的公司变更情况、经营状况和股权质押贷款余额等信息

十四  本行董事会负责定期对股权质押风险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报告。

 

第六章  股权质押的解除

第十五条  股东应按赣登公司和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第十六条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解除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解除的相关信息。包括办理解除质押时间、解除质押股权数等。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不得在本行办理质押融资。

    第十八条  股东出质股权的质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后应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亦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二十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总数的50%(含)以上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已质押股权部分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不计入表决股份总数。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总数的50%(含)以上时,其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和请求权等权利,直到其符合条件为止。

十一  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股权出质,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股权质押备案事项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本行股权托管公司收到本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股权质押书面文件后,方可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季度、年度财务数据以及被质押股权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在质押期间不得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本行股权不得进行股权质押。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质股权权益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年报或在股权托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一)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三)银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依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