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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银行股东股权管理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15 10:43  作者:  来源:  字号:

 

各股东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股东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管理,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赣州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本行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股东入股。

(一)投资人投资入股必须符合入股商业银行的条件。 

(二)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三)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或将股份上市转让。  

二、关于股权转让。

(一)本行股份可依法转让。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在转让前,应事先告之受让方投资入股的条件。按照股权管理规定向本行董事会提出书面转让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依法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对本行资产收益等相关权利。

(二)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及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受理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或变更申请,对股东名册不作变更登记。

  三、关于股权质押。

  (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股权的出质登记、信息收集和披露等工作。

  (二)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三)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进行限制,已质押股权部分在股东大会上不具有表决权,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所持有的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四、关于股东报告。

(一)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关联交易信息,股权状态信息,股东负面信息,股东履约情况和股东主动承诺等

(二)本行主要股东,在出现下列任何情形时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并报董事会备案。

1.转让本行股份、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或联系方式等重大事项;

2.发生合并、分立,或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本行股份发生转移或可影响本行运作的情况。

若股东发生上述情形未及时履行告之义务,并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经但未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或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的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五、关于股权托管。

2018年起,我行股权由符合托管资质条件的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行托管。托管公司负责办理我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代为管理股东名册,负责办理股权凭证的发放、挂失、补办。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时,由托管机构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股东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由托管机构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

 

特此公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