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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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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赣州银行代销的信托类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资管人按照规定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同时,按照中江国际信托股公司《关于公司信托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公告》,该税费将由产品资产方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因而使客户收益降低。(客户收益=产品预期收益-产品资产方承担的应缴纳税费),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计算示例如下(税率依照现行政策):

假设某客户投资1万元购买本信托计划,期限三年期,成立日2015年1月12日,到期分配日2018年1月12日。信托计划终止后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8.5%,计算示例如下:

1)客户预期收益:10000*8.5%*365天/365=850元

2)客户应缴纳税费:

   应缴税天数: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2日

   应缴增值税额=10,000×8.5%×12天∕365/(1+3%)*3%≈0.814元(四舍五入)

   应缴附加税费=0.814*12%≈0.097元(四舍五入)

   应缴纳税费合计:0.814元+0.097元=0.911元

3)客户实际收益=850元-0.911元≈849.089元(四舍五入)

 

若有疑问请咨询0797-96296。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2日